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附帶民訴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法定代理人NancyJ訴訟代理人 羅惠玲 律師
洪慶順 律師被上訴人原版資訊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甲○○違反商標法部分自訴不受理,暨被上訴人原版資訊有限公司、甲○○違反著作權法等部分無罪,因而為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判決。而自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