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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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告越祥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義電訊有限公司發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46,925元,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