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告 孫于婷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李庭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