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順海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吳文雄 告訴被告藍順海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文雄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