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告 李宗諺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板 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萬8633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嘉麒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面積1777平方公尺×民國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段埔子小段146地號│值1萬3400元/平方公尺×1/6(原告之應有部分││土地│)=396萬8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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