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
上訴人 朱建德
被上訴人 張婷
以上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