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杜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志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14年3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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