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孟剛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孟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孟剛因詐欺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楊孟剛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1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8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9月14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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