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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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安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安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安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林安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10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9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5月4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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