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國儀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國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年2月、4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81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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