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10號原告 宋煦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蘭茜沓 民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定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上午11時40分本院家事法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前項期日前,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據於起訴狀稱「被告以返鄉探親為由一去不返,行方不明,經原告多次催促聯繫均相應不理」等語,是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爰並命原告應同時以書狀表明如下,以利程序之進行:
㈠被告正確姓名(中文、英文、當地外文),並提出於國內戶政
事務所留存之結婚登記申請書(請持本裁定至該管戶政事務所辦理後提出)。
㈡被告住所地址(中文、英文、當地外文,國名勿漏,英文部分盡量提供電子檔)。
㈢補正起訴狀繕本(中文、當地外文各2件,外文部分請附翻譯社證明)。
㈣併說明兩造共同住所是否於新竹縣、市。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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