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緝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竣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7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竣傑成年人與少年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楊竣傑、 李瑞龍 2人前於民國97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4085號判決,均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而均於97年12月1日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詎楊竣傑(00年0月00日生,行為時係成年人)、李瑞龍(00年0月0日生,行為時係成年人,所涉2次加重竊盜犯行,另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70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2人仍不知警惕,竟與 李庭寬 (00年0月00日生,行為時未滿20歲,所涉2次加重竊盜犯行,另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70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確定)、少年李○○、于○○、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分別為00年0月00日生、00年00月00日生、00年0月00日生,所為加重竊盜犯行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分別以100年度少護字第199號、100年度少護字第181號、100年度少護字第164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結夥3人以上竊盜之犯意聯絡,先後分工為下列之犯行:
㈠於99年12月15日晚間10時52分至11時57分許,李瑞龍等6人
一同至臺中市○○區○○區○○路之鑫工和門市超商,由李瑞龍、李庭寬與店員聊天,以引開店員注意,少年李○○、少年于○○則擔任把風,楊竣傑及少年江○○即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擺設於該商店內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合計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528元),得手後置放在楊竣傑攜帶之隨身背包或自行攜帶離去。其後李瑞龍等6人則將上開竊得之物品朋分食用。
㈡復於99年12月16日上午5時30分至5時58分許,李瑞龍等6人
再度前往上開鑫工和門市超商,由李庭寬佯裝與店員聊天,少年于○○則擔任把風,李瑞龍、楊竣傑、少年江○○及少年李○○則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擺設於該商店內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合計價值為2,363元),得手後置放在楊竣傑攜帶之隨身背包或自行攜帶離去,而李瑞龍則藏放在外套袖口裡離去。其等6人並將上開竊得之物品朋分食用。嗣經該超商員工 陳怡紋鄭詠如 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告知店長 林秀青 ,並調閱超商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楊竣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秀青、證人即上開超商店員陳怡紋、鄭詠如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少年李○○、于○○、江○○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0年度少護字第199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0年度少護字第181號、100年度少護字第164號裁定。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新舊法比較部分:㈠查刑法第321條業經總統於100年1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
00015561號令公布修正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本件被告前揭行為時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規定為:「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鑑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321條則規定為:「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前刑法第321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1條之規定。
㈡另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經總統於100年11月30
日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而比較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法條文字,與修正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規定,除將「不在此限」之文字修改為「從其規定」外,其餘文字內容並無二致,修正前後條文既僅係形式上做文字修正及條次調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被告之行為,應逕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小計││││(新臺幣)│││├───┼───────────┼─────┼──┼──┤│1│義美葡萄QQ球│25│1│25│├───┼───────────┼─────┼──┼──┤│2│義美蔓越莓巧克力│25│2│50│├───┼───────────┼─────┼──┼──┤│3│福記軟香鐵蛋│12│6│72│├───┼───────────┼─────┼──┼──┤│4│福記日式滷蛋│12│5│60│├───┼───────────┼─────┼──┼──┤│5│旺旺小小酥-輕辣│12│1│12│├───┼───────────┼─────┼──┼──┤│6│科學麵10入│23│2│46│├───┼───────────┼─────┼──┼──┤│7│愛之味鮪魚片│65│6│390│├───┼───────────┼─────┼──┼──┤│8│台鳳四分片鳳梨罐頭│32│1│32│├───┼───────────┼─────┼──┼──┤│9│同榮特選燒鰻│48│1│48│├───┼───────────┼─────┼──┼──┤│10│廣達香肉醬罐│46│3│138│├───┼───────────┼─────┼──┼──┤│11│健達繽紛樂巧克力│30│4│120│├───┼───────────┼─────┼──┼──┤│12│義美巧克力夾心酥│32│4│128│├───┼───────────┼─────┼──┼──┤│13│可樂果辣起司金大包│35│1│35│├───┼───────────┼─────┼──┼──┤│14│可樂果正港蒜味呷大包│35│4│140│├───┼───────────┼─────┼──┼──┤│15│良莎精品黑巧克力*4│53│1│53│├───┼───────────┼─────┼──┼──┤│16│VONO玉米濃湯3入│59│1│59│├───┼───────────┼─────┼──┼──┤│17│義美香草牛奶小泡芙│30│4│120│├───┼───────────┴─────┴──┴──┤│總計│1,528元│└───┴───────────────────────┘附表二
┌───┬───────────┬─────┬──┬──┐│編號│品名│單價│數量│小計││││(新臺幣)│││├───┼───────────┼─────┼──┼──┤│1│義美杏仁巧克力球│25│2│50│├───┼───────────┼─────┼──┼──┤│2│格力高杏仁果巧克力│45│3│135│├───┼───────────┼─────┼──┼──┤│3│士力架巧克力│30│1│30│├───┼───────────┼─────┼──┼──┤│4│滋露巧克力│10│1│10│├───┼───────────┼─────┼──┼──┤│5│大波露巧克力│10│1│10│├───┼───────────┼─────┼──┼──┤│6│奧力奧巧心蛋糕│49│2│98│├───┼───────────┼─────┼──┼──┤│7│CROW巧克力派4入│29│2│58│├───┼───────────┼─────┼──┼──┤│8│一口巧克力甜甜圈│39│4│156│├───┼───────────┼─────┼──┼──┤│9│格力高布 丁百琪棒 │17│1│17│├───┼───────────┼─────┼──┼──┤│10│唯新紅標五香豆乾│12│2│24│├───┼───────────┼─────┼──┼──┤│11│蝦味先│20│1│20│├───┼───────────┼─────┼──┼──┤│12│麵絕活濃拉麵大骨湯麵│30│2│60│├───┼───────────┼─────┼──┼──┤│13│麗滋起士三 明治 餅乾│39│7│273│├───┼───────────┼─────┼──┼──┤│14│奧利奧 三明治 餅乾│49│1│49│├───┼───────────┼─────┼──┼──┤│15│奧利奧巧克力三明治│49│5│245│├───┼───────────┼─────┼──┼──┤│16│日清奶油三明治│45│3│135│├───┼───────────┼─────┼──┼──┤│17│老船長紅燒魚片│40│1│40│├───┼───────────┼─────┼──┼──┤│18│統一四季花生麵筋│25│2│50│├───┼───────────┼─────┼──┼──┤│19│廣達香家常肉醬│45│1│45│├───┼───────────┼─────┼──┼──┤│20│義美巧克力酥片餅乾│28│2│56│├───┼───────────┼─────┼──┼──┤│21│奧利奧好星情餅乾隨手包│12│1│12│├───┼───────────┼─────┼──┼──┤│22│城市一族巧克力棒│15│1│15│├───┼───────────┼─────┼──┼──┤│23│浪味先│2│20│40│├───┼───────────┼─────┼──┼──┤│24│保力達香梅C片│20│1│20│├───┼───────────┼─────┼──┼──┤│25│滋露草莓巧克力│10│4│40│├───┼───────────┼─────┼──┼──┤│26│滋露奶油巧克力│10│2│20│├───┼───────────┼─────┼──┼──┤│27│ 森永栗子 牛奶糖│12│1│12│├───┼───────────┼─────┼──┼──┤│28│海綿寶寶QQ象皮糖│10│1│10│├───┼───────────┼─────┼──┼──┤│29│不二家娃娃巧克力│49│2│98│├───┼───────────┼─────┼──┼──┤│30│蓋奇巧克力│12│1│12│├───┼───────────┼─────┼──┼──┤│31│士力架杏仁果巧克力│30│1│30│├───┼───────────┼─────┼──┼──┤│32│新貴派隨手包│12│4│48│├───┼───────────┼─────┼──┼──┤│33│AIRWAVES口香糖(罐)│89│2│178│├───┼───────────┼─────┼──┼──┤│34│VONO洋蔥巧達濃湯3入│59│2│118│├───┼───────────┼─────┼──┼──┤│35│日本明治條裝黑巧克力│42│2│84│├───┼───────────┼─────┼──┼──┤│36│德昌炭燒角蒜味│30│1│30│├───┼───────────┼─────┼──┼──┤│37│7-11青木瓜果乾│35│1│35│├───┼───────────┴─────┴──┴──┤│總計│2,363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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