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 陳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