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晶雯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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