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61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九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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