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9號原告 潘榮福 即長立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複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被告中華威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倉欽 訴訟代理人 賴仕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依兩造簽訂工程簡約之付款辦法及備註條款第8條約定,本合約一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買受方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簡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買受方(即被告)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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