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 許含笑 被告 陳聖彥
陳聖廸 陳聖凱 陳聖傑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古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第六頁倒數第八行關於「 陳聖迪 」記載,應更正為「陳聖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34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第6頁倒數第8行中關於陳聖「迪」之記載,係陳聖「廸」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