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聲字第29號聲請人 陳怡萱 相對人大桃園人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振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理由關於相對人為「大桃園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大桃園人力有限公司」。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理由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 馬慧君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官振印」。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因原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如誤繕法定代理人),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