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36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陳哲彥

被告 唐耀宗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唐耀宗於民國109年4月6日死亡。

三、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被告唐耀宗之繼承人姓名、地址,暨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並聲明由唐耀宗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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