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360號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被告 唐耀宗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唐耀宗於民國109年4月6日死亡。
三、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被告唐耀宗之繼承人姓名、地址,暨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並聲明由唐耀宗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