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聲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文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李文傑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1995、3060、3254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