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037號債權人 陳賢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玉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租賃契約所示,承租人係「台灣三墣股份有限公司」,非彭玉君,請更正改以上開公司為債務人,並表明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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