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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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57號原告 薛育青
薛育錡 薛惠真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另被告薛輝明已去世,無當事人能力,依法應由檢察官為被告,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書狀。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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