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2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游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金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500元抬頭錯誤,本院無法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金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三、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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