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萬利 (即張勤之繼承人)
張蔡月桂 (即張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叁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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