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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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債務人伍自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狀內附欠費門號資訊附表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台幣9,825元、13,490元,無該兩門號該專案補貼款請求依據之申請書(約定書),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裁定命期補正,聲請人於110年6月2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台幣9,825元、13,490元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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