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號債權人 江游秀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梁美、 黃澤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票號CH693695、CH693696、CH693694號本票係由債務人 黃梁玉美 簽發,並由債務人黃澤茹背書,就上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103萬元是否請求由債務人黃梁玉美及黃澤茹連帶負擔。如否,則應補繳聲請費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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