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棟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棟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杜棟梁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附表:
受刑人杜棟梁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犯罪日期│95年1月25日│95年1月25日│95年8月1日│95年8月1日│├──────┼──────┼──────┼──────┼──────┤││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偵查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第1326號│第5436號│第543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實││800號│800號│2677號│2677號││審├────┼──────┼──────┼──────┼──────┤││判決日期│95年6月13日│95年6月13日│95年11月7日│95年11月7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決││800號│800號│2677號│2677號││├────┼──────┼──────┼──────┼──────┤││確定日期│95年10月4日│95年10月4日│95年11月24日│95年11月24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又拾伍日,如│││以銀元叁佰元│以銀元叁佰元│以新臺幣壹仟│易科罰金以新│││折算壹日│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