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3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34×10=1,700〕。
二、提出聲請人「本人」暨配偶 潘勁龍 自95年1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須負擔「工作需要支出費用8,433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四、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是否有向親友借貸以支付各家債權銀行每月最低應繳金額之情形?渠等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若是,則應提出「全部」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借貸時間、有無約定利息、是否已清償完畢及係以一筆或多筆金額交付?等事項,並檢附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相關提領紀錄,及自借貸契約成立迄今之「所有」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若否,則釋明係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上開最低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本人」暨配偶潘勁龍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任職之公司名稱(含法定代理人)、所任職務種類及薪資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次應提出上開2人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於97年間向中國信託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時,係因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經該行發給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業據本院向中國信託銀行查詢明確。請具體說明為何於聲請狀記載中國信託銀行於收受聲請人之聲請後逾法定30日均不開始協商?並釋明該行提出之還款條件究為何(包含月付金額、利率及期數等)?嗣後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還款成數各為何?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本人、配偶潘勁龍暨公公 潘進興 、子女潘○文、潘○彥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八、補具正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次應釋明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與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不一致之原因為何?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