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明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明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陳明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440元及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1,440元,應繳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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