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4號
原   告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阿煌
訴訟代理人  黃茂富
被   告  潘永祥
訴訟代理人  黃筱玲
       李宜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美韻
本件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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