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子淵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7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子淵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蔡子淵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文字,分別係由同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同附表所示指定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上揭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該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圖樣、文字之商品。詎蔡子淵於民國108年7月13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在嘉義市○區○○街○○○○號「永和市場」攤位上,陳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欲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元至90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嗣於同日13時25分,經警方當場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品,並均送請鑑定後,確認均為仿冒商標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子淵坦白承認(警卷1至5頁),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仿冒商標商品照片共24張、LOUISVUITTO
N出具之鑑定報告暨所附之附件、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3份等資以佐證(警卷65至79頁、82至86-1頁、101至110頁、114至120頁、122至128頁)。
另依據上揭鑑定報告書或證明書之記載,附表編號10、19、20所示之物品,數量應分別為10件、28件、4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載為11件、29件、2件,應予更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四、本院審酌被告:⑴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⑵業商,貧寒之經濟狀況;⑶行為前已有4次違反商標法案件(於警詢時均有承認),且被查獲之數量均甚多,少則近百件,多則500餘件,其中有2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4號、108年度偵字第4668號、第11105號、1327
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5號、108年度智簡字第32號判決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53至94頁),卻仍再犯本案相同犯行,其無視法令規範之態度,可見一斑;⑷非法陳列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所有商標之商品,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信譽,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損及臺灣之國際形象;⑸同時侵害5名商標權人之商標權,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共372件之犯罪情節;⑹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應為適當,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印有黑色格紋圖樣之帽子4頂,經送鑑定後,認非屬
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之商品,此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8年8月29日薈台字第01080829001號函在卷可憑(警卷112頁),故不予宣告沒收。另依據警方製作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於108年7月13日搜索扣押之疑似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之帽子共計7頂(警卷120頁),而其中2頂經鑑定後確認係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商品(附表編號23),另外4頂則認為非屬仿冒品,已如前所述。因此依據扣押物品目錄表之記載,似尚有1頂疑似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之帽子未經處理。然而,此部分經檢察事務官詢問薈萃商標協會賴志銘專員後,確認警方送去鑑定之帽子僅有6頂,再詢問承辦員警,則答稱應係誤植,只有扣到6頂帽子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電話紀錄單2紙在卷可憑(核交卷33至34頁),故此部分自無是否應宣告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㈢被告於警詢時雖供稱於108年7月9日在永和市場擺攤已獲
利1,000元至2,000元等語(警卷4頁),惟依現場照片觀之,被告在該攤位上尚有販賣除附表所示商品以外之商品(警卷122頁),則當日被告究竟係販賣何物而獲利1,000元至2,000元,即有疑義。而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無從就此部分加以釐清,加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亦未認定被告係涉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也未聲請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是以參酌卷證資料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本院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不能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取利益,而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品牌名稱│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名稱││││├──┼────────┼──────┼──────┼────┼─────────┼────┤│1│法商路 易威登馬爾 │00000000│衣服等│LV│衣服│60│││ 悌耶 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00000000│褲子等││褲子│1││││00000000│││││├──┤├──────┼──────┤├─────────┼────┤│3││00000000│圍巾等││圍巾│7│├──┤├──────┼──────┤├─────────┼────┤│4││00000000│附肩帶之女用││包包│10││││00000000│手提包、背包││││││││等││││├──┤├──────┼──────┤├─────────┼────┤│5││00000000│皮夾等││皮夾│15││││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眼鏡、太陽眼││眼鏡│6│││││鏡等││││├──┤├──────┼──────┤├─────────┼────┤│7││00000000│鑰匙圈、鑰匙││鑰匙圈│18││││00000000│包等││││├──┤├──────┼──────┤├─────────┼────┤│8││00000000│鞋子等││鞋子│1│├──┼────────┼──────┼──────┼────┼─────────┼────┤│9│義大利商固喜歡固│00000000│公事包、各種│GUCCI│包包│4│││喜公司│00000000│書包等││││││││││││├──┤├──────┼──────┤├─────────┼────┤│10││00000000│名片皮夾、非││皮夾│10│││││貴重金屬錢包││││││││等││││├──┤├──────┼──────┤├─────────┼────┤│11││00000000│T恤、各種衣││衣服│110││││00000000│服等││││├──┤├──────┼──────┤├─────────┼────┤│12││00000000│圍巾、絲巾等││圍巾│12││││00000000│││││├──┤├──────┼──────┤├─────────┼────┤│13││00000000│眼鏡、太陽眼││眼鏡│3│││││鏡等││││├──┤├──────┼──────┤├─────────┼────┤│14││00000000│帽子等││帽子│33│├──┼────────┼──────┼──────┼────┼─────────┼────┤│15│瑞士商勞力士公司│00000000│鐘錶針時器等│ROLEX│手錶│5│├──┼────────┼──────┼──────┼────┼─────────┼────┤│16│瑞士商香奈兒股份│00000000│各種眼鏡等│CHANEL│眼鏡│27│││有限公司││││││├──┤├──────┼──────┤├─────────┼────┤│17││00000000│各種書包等││包包│5│├──┤├──────┼──────┤├─────────┼────┤│18││00000000│皮夾等││皮夾│2│├──┤├──────┼──────┤├─────────┼────┤│19││00000000│衣服等││衣服│28│├──┤├──────┼──────┤├─────────┼────┤│20││00000000│衣服、褲襪等││褲子│4│├──┤├──────┼──────┤├─────────┼────┤│21││00000000│圍巾等││圍巾│1│├──┼────────┼──────┼──────┼────┼─────────┼────┤│22│英商布拜里公司│00000000│衣服等│BURBERRY│衣服│7││││00000000│││││├──┤├──────┼──────┤├─────────┼────┤│23││00000000│冠帽等││帽子│2││││00000000│││││├──┤├──────┼──────┤├─────────┼────┤│24││00000000│太陽眼鏡、眼││眼鏡│1│││││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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