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南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紋綺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4月29日105年度訴字第2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