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買賣關係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洪業 訴訟代理人 洪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山楊文邦楊麗紫 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買賣關係無效,故其起訴之利益即買賣標的之價值,爰依原告提出被告間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核定之。查被告楊文山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原為4分之1,而被告楊文山將其應有部分中之100000分之1316出賣與被告楊文邦,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另100000分之1316出賣與被告楊麗紫,約定價金300,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00元(計算式:350,000元+300,000元=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瓊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