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林筱蓉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即執行債務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以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90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539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次序9被告所分配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635,596元,應減為4,436,021元;次序11、12被告所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額38,085元、342,835元,應列為普通債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0,495元(計算式:4,635,596-4,436,021+38,085+342,835=580,495),應繳裁判費6,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