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送達代收人 柯珮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