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4月29日為警採尿前│97年4月29日為警採尿前│97年5月22日│97年7月9日│││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197號│97年度毒偵字第4197號│97年度毒偵字第4774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72號│97年度訴字第2972號│97年度訴字第3208號│97年度訴字第397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9日│97年8月29日│97年9月10日│97年11月1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72號│97年度訴字第2972號│97年度訴字第3208號│97年度訴字第3979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22日│97年9月22日│97年9月29日│97年12月5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1日│97年7月9日│97年7月21日│97年5月22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97年度偵字第2026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979號│97年度訴字第3979號│97年度訴字第3979號│97年度易字第319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98年1月14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3979號│97年度訴字第3979號│97年度訴字第3979號│97年度易字第3196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98年2月19日│├──┴─────┼───────────┴───────────┴───────────┼───────────┤│備註│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九│十│├────────┼───────────┼───────────┤│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7日│97年7月1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97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6日│98年2月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決├─────┼───────────┼───────────┤││確定日期│98年3月9日│98年3月9日│├──┴─────┼───────────┴───────────┤│備註│附表編號九、十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