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2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監執行,於97年12月2日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及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易字第2354號、95年度訴字第3833號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又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36號、96年度易字第2729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之後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11月確定,入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7年12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