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九號
原告 鄭明祥苑沙機械鑿井工程行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壹仟元,應再補繳柒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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