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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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三0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送達代收人 張莉豔 訴訟代理人 宋梅月 訴訟代理人 張國義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為新台幣陸仟伍佰元,依此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合計│陸仟伍佰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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