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受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0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承受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板信商業銀行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所承受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債權之擔保權利移轉登記及高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八十六年九月三日以受讓讓與契約所定之營業及資產、負債移轉無效,法律關係不存在」,亦未將欲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財產移轉行為內容加以特定,復未說明本件確認利益為何,致本院無從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文到七日內,向本院陳報欲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被告財產移轉行為內容為何及本件確認利益何在,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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