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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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4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本票原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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