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3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4萬8,900元(計算方式:3,306(土地面積)×650(公告地價)=2,148,900),應徵得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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