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提出乙○○生父丙○○之戶籍謄本及陳報丙○○之送達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及提出戶籍謄本與陳報,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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