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 徐瑋堂 被告瀚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易紳 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8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應以原告起訴請求否認之債權數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23,880元債權不存在,另請求被告瀚騰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15,920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