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0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一點一九五六公克、0點一三九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建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034號),業經不起訴處分,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1.334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於民國109年8月28日16時許,在停放於臺中市○○區○○○路○○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以點燃捲菸吸菸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
1次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查獲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1.1956公克、0.1392公克,合計1.3348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184號),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0
9年9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107號鑑驗書附卷可憑。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