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000-0000000│9│90000│├──┼──────────┼───────────┼──┼───┤│00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0000000│8│80000│├──┼──────────┼───────────┼──┼───┤│003│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000000│10│10000│├──┼──────────┼───────────┼──┼───┤│004│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000000│5│5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