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3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395號上訴人聖濤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 游朝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8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上訴意旨略謂:㈠按系爭石材係屬 板岩 而非不純正大理岩,此業經世界普遍公認,原處分單位機關所經驗證之單位為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該單位係屬經濟部,與財政部同屬行政院部會,對石材之鑑定認知是否具公信力,已待質疑,應請委送具公信力之學術單位鑑定,才足以令人信服,因此本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構成上訴的理由。㈡系爭石材在大陸地區通稱為石英板岩,且花蓮石材工會亦肯定為板岩。因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鑑定礙難令人信服。㈢原判決中所主張的理由中說明板岩與大理石之區別,只要具備岩石的基本知識,從其外觀、顏色、結構及成分,即可加以區分,即屬率斷。至於大理石的構成成方解石確實是主要成分,因此經濟部地質調查所的檢定中是否有就系爭石材中發現石英的成分,不無疑義,原判決理由顯然矛盾重重云云,求為廢棄原判決。
三、經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為地質調查專業機構,係依科學方法利用精密儀器偏光顯微鏡,才對系爭石材作出鑑定結果為不純正大理岩類,其鑑定結果之客觀性、正確性及公信力,應無庸置疑,上訴人稱本案貨物經外國及大陸地區鑑定單位之主張實乃板岩云云,無非對原審依職權調查、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指摘其為不當,而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及提出關於其所指事實之必要證據。至於原判決依據 陳文山 著「岩石入門」第94、95、100及101頁所載,在判決理由中說明板岩與大理石之區別方法,其論述自屬有據,而上訴人謂為過於草率膚淺,僅係其個人一己之見。況上訴人上開上訴意旨指摘事項,均經原審法院論述綦詳,予以一一指駁,難認為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