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強制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妨害自由(強制罪)│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犯罪日期│91年3月4日及91年6月│93年3月23日│││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236號│93年度偵字第64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重訴字第1709號│94年度上易字第1205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2月25日│95年5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2年度重訴字第1709號│94年度上易字第12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3日│95年5月24日│├─┴──────┼──────────┼───────────┤│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11453號│95年度執字第5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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