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6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壬○○原住台北市○○路○○號
己○○原住台北市○○○路○○○巷○號丙○○原住台北市○○路○○號丁○○原住台北市○○○路○○○巷○號乙○○原住台北市○○○路○○○巷○號戊○○原住台北市○○○路○○○巷○號庚○○原住台北市○○○路○○○巷○號辛○○原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林錦祥 係座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擬將上開土地全部出售予第三人,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通知相對人,茲因相對人出境國外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林錦祥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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