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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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麗玉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麗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徐麗玉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85號就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2款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撤銷原判決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而駁回受刑人對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2款之罪之上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31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0月6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0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01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8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陳志洋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